收到鉴定书该处理

03-23

法医鉴定程序内容是:首先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后,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员必须有两名,且应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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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医疗纠纷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3、需要补充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届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4、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5.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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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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