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前的产品可以维权吗

02-29

专利权人许可个人、单位使用的;他人的产品在专利人申请前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以及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的等情形不构成专利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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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侵权,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向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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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维权途径:(1)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3)向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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